我市對困難群眾實施商業保險醫療救助
更新時間:2014-5-12 8:47:45 來源:焦作日報
本報訊(記者李新和)記者近日從市民政局獲悉,根據《社會救助暫行辦法》和醫療救助有關政策,市政府辦公室日前印發了《焦作市困難群眾商業保險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通知),決定對困難群眾實施補充醫療救助。
焦作市困難群眾商業保險醫療救助,是通過政府投入資金購買商業保險機構專業服務的方式,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政府醫療救助的基礎上,對困難群眾實施的補充醫療救助。這次商業保險醫療救助遵循的原則是:救助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;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政府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;商業保險機構運作,政府部門監管;堅持公平、公正、方便、及時的原則。
救助對象是具有本市戶口,參加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居民:最低生活保障對象;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。其他特殊困難人員主要是指重點優撫對象,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、殘疾人和重特大疾病對象等。
商業保險醫療救助年度是指自然年度。保險合同期間追溯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,以救助對象出院時間為準。救助對象一個年度內住院就醫發生的符合規定基本醫療費用,經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、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(賠付)和民政部門按醫療救助政策給予醫療救助,并在個人承擔5%后,剩余部分由商業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賠付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采取“一站式”醫療救助結算時,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商業保險醫療救助賠付金,商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后直接支付到定點醫療機構。在未建好“一站式”救助結算平臺期間,經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、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報銷(賠付)和民政部門醫療救助后,救助對象到商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手工結算。采取手工結算時,救助對象應在民政部門醫療救助結算后3個月內,到商業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網點辦理賠付手續,并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;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復印件;縣級民政部門蓋章認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單復印件;定點醫院診斷書、出院證明或病歷復印件;定點醫院的轉診、轉院審批表;銀行存折或一卡通及復印件;民政部門認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。商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救助對象提交資料后,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,并將賠付金支付到救助對象提交的個人賬戶。
通知強調,民政部門應建立投訴受理渠道,加強對商業保險經辦機構監督檢查,督促商業保險經辦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,維護救助對象合法權益。商業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服務監控系統與“一站式”救助結算系統對接,加強對醫療行為的監督,促進醫療服務規范化,控制不合理的醫療費用,確保救助對象享受高效、便捷、優質、合理醫療救助服務。